作者:霍爾德科技 更新時間:2025-10-26
水質自動監測儀通常是一種用于監測水體中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學指標的設備,它能夠自動地收集水樣,并進行分析和記錄。水質自動監測儀在多個領域有著廣泛的應用,包括飲用水安全、農業灌溉、工業生產、水產養殖、科研實驗以及緊急事件響應等。
1.如何判別水質自動監測儀數據異常?
(1)水質自動監測儀長期無正當理由無自動監控數據。
(2)數據長期在水質自動監測儀分析方法檢出限上下波動。
(3)數據變化幅度長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動。
(4)數據變化幅度長期在量程 2%以內波動。
(5)監督性監測數值與同時段自動監控數值的誤差超過規定的比對監測指標 范圍。
(6)分析儀器、數采儀、監控中心之間數據異常。
(7)水質自動監測儀數據與數采儀數據偏差大于 1%。
(8)數采儀數據與監控中心數據偏差大于 1%。
(9)企業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的相關性異常。
(10)企業生產工況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變化,自動監控設施數據未及時響應或變化趨勢不符合邏輯。
2.水質自動監測儀不能運行,排污單位應該怎么做?
(1)應當在水質自動監測儀故障發生后12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因特殊情況無法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使用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2)在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采用手工自行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向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報送監測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
(3)如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異常可能歸因于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每日12:00前通過污染源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向生態環境部門指定的機構(數據審核機構)提交前一自然日數據異常原因分析報告,分析數據出現問題的原因,排污單位因自身原因逾期未提交的,視作無異議。
(4)確需拆除或閑置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拆除或閑置三十日前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實施。
(5)應當如實記錄運行和維護的臺賬,如實反映水質自動監測儀故障及運維情況。
(6)按照規范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及信息公開。
以上就是關于水質自動監測儀的相關介紹,大家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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